日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就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出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收优惠认定申请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市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对于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并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报市人社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加盖“市人社局企业认定专用章”。
税收减免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市人社部门确认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其他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发给《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免税期限从审核确认的当月起计算,一免三年。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税收优惠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市人社部门确认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附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其他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减免税的发给《再就业减免税批复》,减免税期限在本会计年度内确定,次年根据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确定当年可扣减税额。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抓好宣传热情服务
各级财政、人社、教育、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可将办理事宜通过流程图、政策简介、宣传册告知群众,在服务大厅张贴文件,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各项流程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