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马先生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按照《公司法》规定,该公司超范围经营,其办学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其宣传的“教师为市级重点中学的一线在职教师”的真实性问题,应该由教育部门进行审核,而该公司又没有在教育部门注册。
事件回放
读者马先生反映,他的孩子去年12月就读初三时因数、理、化成绩不理想,通过看到天津市华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所聘教师全部为市级重点中学的在职教师、成绩及名次肯定会有大幅度提高”的宣传,花11000余元为孩子报名参加了辅导,结果孩子花了时间和精力,但成绩不但没有任何提高,反而考入一所排名还不如现在的学校。后来,马先生惊讶地发现华文公司并没有办学资质,所聘教师是否是重点中学在职教师也很令人怀疑。为此马先生找到华文公司要求退还辅导费,并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
三大质疑
马先生称:“在孩子补课期间,我陆续发现并经调查、核实,证实该公司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经营、欺诈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该公司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无办学资质,属非法办学,异地超范围经营。在为孩子报名时,我曾询问该公司招生人员有无合法证照、手续,其招生人员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但并未当场出示。后经我多次催要,该公司人员仅出示了一张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但并无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证明。根本不具备招生办学的合法资质,其行为属于非法办学。据该公司给我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显示,该公司的地址为南开区欣苑路,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成立日期为2010年5月19日。从工商机关批准的该公司经营范围来看,其主体资格只是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并没有招生办学资格。该公司实际经营地点与《营业执照》中注册的地点不相符,其注册地点是南开区欣苑路的办公用房,而其实际经营地点之一是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其行为属于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同样违反了工商管理的有关法规。
“其二,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在我报名咨询过程中,该公司招生人员承诺其授课教师均为市级重点中学初三年级在职把关老师,经验丰富、效果显著。但当我多次询问为孩子授课的教师是哪所学校的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证,是否确为在职的把关教师等问题时,该公司有关人员均以‘公司与授课教师签有协议不能对外透露’、‘对于教师的授课情况本公司不能干涉’等为借口,拒绝向我提供、告知有关真实情况,其行为剥夺了我作为消费者所应享有的知情权;另据我向教委咨询得知,教育部门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补课、教学活动。而如果该公司真是如其所宣传的通过聘用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补课,那么其行为本身也违反了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其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采用招生人员口头宣传、报纸上刊登广告、散发印制的宣传材料、在其实际经营地点的显著位置悬挂宣传墙板、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对外宣传有关其招生教学的信息和情况。同时,该公司还对其所谓的办学经验、教学效果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例如,在我为孩子报名咨询过程中,其招生人员为招揽生源宣称该公司已成立多年、办学经验丰富,但在其后来给我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中却显示该公司注册成立的日期为2010年5月19日,距我为孩子报名的时间仅半年左右,可见其所做宣传是虚假的。再如,在该公司的宣传材料中,其宣称在2010年我市的小升初、中考和高考中,所有经该公司补习的学生成绩均有大幅提高,并列举了一些成绩提高学生的具体信息。但是,一方面,这些信息均由该公司单方面发布,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实、认证,其真实性、可信性根本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该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2010年5月19日,而2010年我市的小升初、中考和高考都是在同年的6至7月份进行的,相隔仅一个月左右,可见其所做的宣传及发布的信息明显是虚假的和夸大的。该公司的这些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并不符合本意的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