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新 闻
评 论
女 性
数 码
美 食
旅 游
游 戏
动 漫
明 星
体 育
心 理
星 座
论 坛
博 客
艺之道
英语角
校园通讯社
中青之声
中国少年网
English
 
首 页 | 热点新闻 | 评 论 | 图 片 | 社 会 | 财 经 | 国 际 | 教 育 | 校 园 | 职 场 | 健 康 | 时 尚 | 娱 乐 | 青年媒体扫描
您所在的位置: 中国青年就业创业基金 > 公益捐赠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欢迎订阅手机青年报,移动用户发送qnb到10658000,每天资费不到一角钱。
http://www.youth.cn   2011-07-29 18:03:00 中国青年网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 佟亮 来源: 中国青年网
 
 
相关资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共青团中央主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
Youth.cn. 请发送qnb至10658000 订阅手机青年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证050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