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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十项政策促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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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h.cn   2009-07-30 10:10:00 中国青年网

  

  针对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今年长春市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近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据介绍,长春市已出台十项政策促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

  ——启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使每个行政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启动实施“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1至2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7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扶持,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的一定比例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鼓励中小型和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应适当提高扶持资金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为400万元;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保管本人档案,2年内免交档案保管费。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就业。对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取消高校毕业生毕业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现工作所在地县城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部门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另外,凡自愿到非公有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实行无障碍就业。在职称评定、权益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给予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

 
  编辑: 梁炉洪 来源: 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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